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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
巴拿马华侨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20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巴拿马华侨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西文:“ALIANZA PANAMEÑA PRO REUNIFICACION PACIFICA DE CHINA” 第二条:本会是由拥护和支持中国和平统一的旅巴华侨华人自发成立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团结海内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促进早日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四条:本会经巴拿马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本会遵守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旅巴华侨华人凡认同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或筹选会登记批准,并缴交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和决议各项事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並根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 第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连选得以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决议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会员大会须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召开临时特别会议。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罢免的提案,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由会员大会组织筹选委员会,负责理事会选举工作。如理事会任期将毕而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理事会得以用民主协商方式推举组成筹选委员会,负责会员登记和理事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方式是举行初选和复选。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本会资金由财政理事保管。五百美元以下由会长签署审批,五百美元至一仟美元,由会长和一位副会长签署审批,一仟美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方能支付。每一年度须向理事会作出财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励与处罚: 处罚: 对无故不参加本会重大活动,不执行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利益,损害促进中国和平统一伟大事业者,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开除理事、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提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其它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作永久性解散时,有关本会的资产与债务,由会员大会委任一解散工作委员会全权处理。 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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