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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巴拿马华侨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巴拿马华侨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西文:“ALIANZA PANAMEÑA PRO REUNIFICACION PACIFICA DE CHINA”

第二条:本会是由拥护和支持中国和平统一的旅巴华侨华人自发成立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团结海内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促进早日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四条:本会经巴拿马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本会遵守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和相关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促进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积极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巴两国的友好往来,促进巴拿马政府和人民对中国和平统一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开展各项活动,团结两岸人士,促进相互交流,增进同胞情谊;加强侨社合作,关心侨胞利益,建设和谐侨社。
(四)联合全球华侨华人和国际友好人士,共同关注和促进中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五)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工作,出版「反独促统」专刊,揭露和批判“台独”思想与行为,扩大反独促统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旅巴华侨华人凡认同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或筹选会登记批准,并缴交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表决权,入会时间滿一届后享有被选举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缴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和决议各项事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安排各工作人员。
(三) 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聘请和解聘顾问。
(四)审批增免会员。
(五)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六)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审议工作提案。
(七)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筹选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並根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
本会设立妇女部,由本会女士会员组成,妇女部由会长和理事会领导,妇女部部长负责日常工作。妇女部主要任务和功能,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对外联络各界女士进行文化交流活动及接待来访工作。
本会设立青年部,由年龄45岁以下的会员组成。青年部由会长和理事会领导,青年部部长负责日常工作。青年部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对外进行文化交流活动。为侨社培养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开展。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五)会长可委托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连选得以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决议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会员大会须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召开临时特别会议。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罢免的提案,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由会员大会组织筹选委员会,负责理事会选举工作。如理事会任期将毕而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理事会得以用民主协商方式推举组成筹选委员会,负责会员登记和理事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方式是举行初选和复选。
初选:由筹选委员会提供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全体会员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理事。入会滿一届或以上会员才具有被选举资格,合符资格会员可自行报名参选,经筹选委员会推荐並由本人确认参选意愿,才能成为理事候选人。
复选:筹选委员会提供会长和副会候选人名单,由全体理事用无记名方式选出会长,副会长。担任理事滿两届或以上才具备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资格,由本人报名或者经筹备委员会推荐並本人确认参选意愿,才能成为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
其他职务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交筹选委员会确认公布。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交会费,理事,会长,副会长缴交会务费:
会员每届缴交会费50美元。在选举前缴清。
理事每届缴会务费500美元。在就职前缴清。
会长每届缴会务费5000美元,副会长每届缴交会务费2000美元。在就职前缴清。
(二)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资金由财政理事保管。五百美元以下由会长签署审批,五百美元至一仟美元,由会长和一位副会长签署审批,一仟美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方能支付。每一年度须向理事会作出财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励与处罚:
奖励: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和名誉顾问等名誉职衔,对给担任过会长人士授予名誉会长职衔。对长期担任理事者人士,授予名誉理事职衔。对长期担任顾问的人士授予名誊顾问。对促进中国和平统一伟大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提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嘉奖。

处罚: 对无故不参加本会重大活动,不执行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利益,损害促进中国和平统一伟大事业者,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开除理事、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提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其它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作永久性解散时,有关本会的资产与债务,由会员大会委任一解散工作委员会全权处理。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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